近日,沈阳市房产局发布《沈阳市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正式在全市范围内施行,试行期限为二年。该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物征收、城市更新中房屋协议搬迁、城市危旧房改造等项目涉及的房票安置工作。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补偿对象选择房票安置的,应与实施部门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为全市房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平台搭建及房源超市建设;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票的核发、使用、结算等具体工作。房票管理平台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实现房票生成、兑付、结算及电子档案管理等全流程数字化闭环管理。
房票核发采用实名制,样式全市统一,票面包含编号、项目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票面金额、发放日期、奖励(失效)日期等内容。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按《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按征收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确定。搬家费、过渡期补助费、搬迁奖励费、房票奖励、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房票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放之日起计算,不得抵押、质押、套现,不可退还,不计利息。
补偿对象使用房票购房,使用金额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90%,足额使用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后,可享受票面金额5%至10%的房票奖励,具体标准由实施部门自行确定,奖励金额不可提现、不计利息,可用于支付购房款。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购房人承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房票可分割或合并使用,补偿对象可为本人及其近亲属支付购房款。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补偿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房票结算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向房票管理平台提交结算材料,实施部门原则上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票使用资金拨付至指定账户。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对房票安置资金实行统一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补偿对象购房后,可向实施部门申请可提现金额结算,符合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结算。
房源超市实行动态管理,已竣工备案的现房或取得预售许可且在一年内可交付的房源可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及各区自有回迁安置房等也可纳入。房票安置档案由实施部门永久留存,房票管理平台数据由运营单位统一保管。对伪造、篡改房票或提供不实信息、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在途征收项目中尚未得到补偿安置的,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央广网
编辑:李雨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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