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布购房“以旧换新”细则
鼓励房企组织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
长沙推出的购房“以旧换新”政策,由政府主导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实施?4月30日,长沙市住建局就执行细节答疑并明确,鼓励市场经营主体结合自身经营计划,按市场化原则组织实施。
市场经营主体组织实施购房“以旧换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开发企业单独推出“以旧换新”购房方案,换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以旧换新”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换房人意向购买的新房设定一定期限的“解约保护期”(建议不少于90天)。在协议约定期内,旧房已售出的,开发企业和换房人按约定继续完成新房交易手续;旧房未售出,但换房人愿意补齐剩余购房款的,开发企业和换房人按约定继续完成新房交易手续。否则开发企业和换房人按约定解除协议并无条件退款,换房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开发企业联合中介机构共同推出“以旧换新”购房方案,换房人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共同签订“以旧换新”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换房人意向购买的新房设定一定期限的“解约保护期”(建议不少于90天)。在协议约定期内,中介机构优先推荐换房人房源,并适当减免经纪服务费用。旧房未售出,但换房人愿意补齐剩余购房款的,开发企业和换房人按约定继续完成新房交易手续。否则开发企业和换房人按约定解除协议并无条件退款,换房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王文
编辑:李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