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随着居民私家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常因停车收益而产生纠纷,地面停车与地下停车收益归属并不一样吗?如果权益属于业主,为什么业主还要交停车费呢?物业也对其付出了管理劳务,那么这部分收益到底应该属于谁呢?
案件回顾:
福州市仓山区的某小区,有规划地面停车位442个、地下室停车位167个以及业委会后期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2005年8月起,开发商委托Y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车辆的停放管理,室外每辆机动车每月60元,地下室车库每辆每月70元。
2018年3月份,小区业委会成立。2019年1月14日,小区业委会通过相应程序解聘Y物业公司,次日物业公司撤离案涉小区,不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Y物业公司退场后,案涉小区的新物业服务企业统计,2021年度案涉小区的停车总数共计1378辆。2022年,该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Y物业公司返还自2005年8月至2019年1月15日被告撤场之日期间案涉小区地面停车收益款及利息。
物业公司称每车每月60元的停车费用为其停车管理服务费,并非案涉小区的公共收益。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地面停车位包括规划的442个以及后期业委会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其中,442个地面停车位虽有经规划,但并无独立产权,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开发商与业主有对上述车位的归属作出约定,且该部分车位实际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故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业委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其他车位,亦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对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区域进行停车管理所取得的每车每月60元费用,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公司辩称每车每月60元的停车费用为其停车管理服务费,并非案涉小区的公共收益,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Y物业公司扣除25%的物业停车经营管理费用后,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一审判决后,Y物业公司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对于此类地面停车位的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在本案中,该小区442个地面停车位以及后期业委会自行划线的地位停车位,实际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亦无证据证明开发商与业主对上述车位的归属作出约定。因此,这些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归属也应当是随土地使用权确定,即应当作为共有部分由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在本案中,对于案涉车位的停车费收入在扣除必要、合理的管理成本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属于业主共有。
(综合整理自中国法院网、广西高院)
来源:红网
作者:李雨沁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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