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近日,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湖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各地不得以特许经营模式垄断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全面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充换电统一大市场。
《管理办法》提出,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收费站周边应采用超充、大功率充电设施或换电设施;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和县域城市公共区域应采用大功率充电、快充或换电设施;居住区个人自建充电桩和集中建设的充电桩应具备智能有序功能,能够接受远端硬件或系统指令,满足充电功率统一控制、充电时段统一调整的能观可控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要求。支持充电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服务;已实施“统建统服”的小区原则上不再接受个人充电桩独立报装。居民个人自用充电桩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安装。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收取。费用收取应当明码标价,并支持多种支付方式。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和电动汽车用户充分利用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错峰充电,力争到2026年全社会和居民充电电量集中在低谷时段的比例分别达到60%和80%以上,提升公共电网资源利用率。同时,《管理办法》强调规范运营的重要性,要求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承诺明码标价,规范充电服务收费行为,不采取低价倾销或高价垄断方式扰乱市场秩序。
《管理办法》还要求,充电桩存在安全风险或充电相关执行功能失效,且限期整改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和安全状态的,判定为失效桩。经3个月整改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和安全状态的失效桩,以及6个月内未使用或无法提供最近6个月内运维记录的充电桩判定为长期失效桩。对于长期失效桩,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须在3个月内完成维修、换新或拆除。鼓励充换电运营企业对老旧充换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充电服务能力。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邓舒文
编辑:甘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