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鲲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冯宾:
按照目前《民法典》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各地司法实践的判例和解释来看。法院一般分以下几种情况对应处理:
第一种情况,婚后一方父母全资出资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或借款),如果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种情况,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是付了首付款的),之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的,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或借款),但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三种情况,婚后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不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或是双方名下的,均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建议:
在目前《民法典》背景下,对于父母全额或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是否就一定认定为是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并无统一明确的规定,所以法官在这类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是很大的。那么为避免产生以上纠纷,我们建议当事人,已经发生的,应当立即补充书面约定,将要以此方式购房的,更要在购房、出资时进行明确书面约定,以避免后续纷争及利益受损。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注: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同时,宣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等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小剧场主演:田振明 彭美茜子
拍摄:岳瑾 康希 编导剪:李雨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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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李雨沁 岳瑾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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