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莫钦:
现实生活中,一方在结婚前要求加名到情侣已购买的婚前房产是十分常见的现象。但是当两人结婚后又要离婚之时,房产分割就会产生纠纷。那么在本案中,一定如辣总说的“我有一半”而“对半分”吗?结论是不一定。
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案中,虽争议房屋是老田婚前个人全款购买,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事实表明,老田已与辣总就本来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了约定,该房屋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而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故此,在离婚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并非简单的一人一半。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考虑婚后双方是否共同清偿了此房所负债务、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来进行房产份额分割。此类案件虽原则上双方对房屋的份额为一人一半,但很显然,若加名一方因没有出资,对房屋贡献较小,人民法院就有可能适当减少这一方的份额,不一定最终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分割。
主题/文字:岳瑾 编导/剪辑:李雨沁 摄像:杨筱恒
友情出演:田振明 张清雯(家装辣利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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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李 雨沁 岳瑾
编辑:李雨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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