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提高到1893元 审批时间缩短为10个工作日
本报讯(记者 张芳圆)从5月1日起,长沙市调整住房保障准入标准正式实施。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由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不高于1010元,提高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不高于1893元,住房困难标准由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调整到低于15平方米,住房保障对象范围也进一步拓宽。
“5月1日前仍是按老标准执行,5月1日起新标准实施后,住房保障对象范围拓宽,提标扩面后能基本覆盖住房困难群众,做到不留死角。”市住房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据了解,事实上,去年8月起进行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工作,就已经尝试提高标准对全市住房困难家庭进行摸底。
符合条件的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仍然执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不高于2524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准入标准。
另外,在着力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的同时,住房保障服务质量也持续提升。5月1日起,住房保障审批时间由原来的区市两级审批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提速50%。市住房保障局对出行不便者等困难群体开辟了“绿色通道”,4月份已对申请者实现当天办结。70岁以上年老体弱者、因重病住院者(含怀孕8个月以上行动不便的孕妇)、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还可提出申请,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将上门进行“零距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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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拓宽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对未婚、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对象以及有房屋产权登记记录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长沙住房保障范围:
离异、丧偶或年满30周岁未婚的单身对象,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并且符合我市住房保障其他条件的;离异单身,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住房,但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证明已归属对方,无其他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离婚后满5年后申请,并且符合我市住房保障其他条件的;曾有房屋(含福利分房)产权登记记录,但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等证明)转让房屋已满5年或者因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事实无房,并且符合我市住房保障其他条件的。
以上对象中,属于无房(含事实无房)的,按无房户标准给予保障;属于住房困难的,按住房困难户标准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