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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知乎:如何提取湖南省直公积金?

来源:红网 编辑:李雅婷 2018-01-25 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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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哪些情况可以提取湖南省直公积金?如何提取?租房能提取湖南省直公积金吗?“提取公积金对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有影响吗?”……对于公积金,大家一直存在很多疑问,今天,《红楼知乎》小编来给大家一一梳理。

  一、哪些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离(退)休的;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

  6、终止劳动关系连续6个月以上停缴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注:若职工符合上述(一)、(二)、(三)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二、哪些情况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公寓、商业、商住两用房、别墅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已因购买自住房提取过2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再次因购买自住房提取的;

  (四)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五)本人或配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首次购买自住房提取的不受本款限制),或在贷款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的;

  (六)非工作、非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非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其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职工在12个月内因同类提取条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重大疾病提取除外);

  (八)以配偶名义在婚前(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九)因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其自住房按揭贷款额超出购房总价款(以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为准)的。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一)基本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阳光住房公积金卡;

  3.以配偶或夫妻双方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因工作或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房的,须单位出具异地工作(或夫妻两地分居)及购房事实的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须提供户籍证明;

  5.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配偶还需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需提供身份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合法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如有必要,省直中心可要求提取人补充其他相关证明。

  (二)其他资料

  参照以下《提取操作细则表》,对应提交。均需提供原件核对,留存复印件。

  1、职工购买自住房

 提取条件

需提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

 

(自契税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限取1次,每次限取1套)

 

 商品房  1.备案购房合同;

 2. 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3.契税完税凭证或《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凭证》。

 

时限:限取1次,每次限取一套,自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

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付款金额按剔除住房货币补贴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二手房

 1.二手房、拍卖房买卖交易合同(房地局备案);

 2.房屋所有权证;

 3.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凭证没有注明计税金额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缴款通知单》)。


(注:有银行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被抵押,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加盖抵押权人(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业务章;同一套二手房在12个月内的购房提取次数不得超过1次(符合条件的配偶或共有人提取除外),非直系亲属的共同购房行为需在产权取得6个月以上才能申请购房提取且购房提取时产权未注销。 )

时限:限取1次,每次限取一套,自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

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付款金额按剔除住房货币补贴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

 1.购房合同;

 2.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批文;

 3.房改部门批准的职工认购单(清册);

 4.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注:要求单位统一办理,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提取)

时限:限取1次,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提取;

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拆迁安置房

 1.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2.购房款付款凭证;

 3.被拆迁房产所有人的户口簿。

(注: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提取)

时限:限取1次,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提取;

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付购房资金与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两者之差额,付款金额按剔除住房货币补贴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提取条件

 需提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

 






(限取1次)

 城镇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

 4.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

 5.工程合同;

 6.付款凭证;

 7.户口簿。

(注:自相关证件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提取)

 

时限:限取1次,自相关证件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取;

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农村建造、翻建自住房

 1.乡(镇)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

 3.工程合同;

 4.付款凭证;

 5.户口簿。

(注:自相关证件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取)

 

时限:限取1次,自相关证件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取;

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大修

 1.房屋所有权证;

 2.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3.工程合同;

 4.付款凭证。

(注:自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

 

时限:限取1次,自危险房屋维修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

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3、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偿还和结清商业银行贷款(或其他中心公积金贷款)本息

 提取条件

 需提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

偿还自住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按月偿还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即住房公积金“月对冲”业务)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额度:住房公积金余额直接冲抵月还贷本息,每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冲抵总额不得超过月还贷本息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100元余额。
部分偿还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即住房公积金“年对冲”业务)

1.对冲本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对冲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时限:本人及其配偶在省直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须达到3万元(含)以上,原则上每年对冲1次;

额度:住房公积金余额直接冲抵部分提前还贷本息,每次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住房公积金冲抵总额不得超过部分提前还贷本息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100元余额。

提前结清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对冲本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对冲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余额直接冲抵提前结清贷款本息,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住房公积金冲抵总额不得超过提前结清贷款本息额,账户内余额冲抵至百元位。
自筹资金提前结清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购房合同、提前结清还款凭证;

时限:可在贷款结清后24个月内提取(限取一次);

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结清时有使用公积金对冲的不能提取,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偿还自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息的 按月偿还(含部分提前还款)自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息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首次提取须提供购房合同(二手房以房地局备案合同为准)

 2.借款合同

 3.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12个月至24个月内已还款明细(银行贷款加盖银行业务章,公积金贷款加盖公积金业务章);

 4.次年提取须提供以上合同原件(无需复印件)

5.上次提取时省直中心返还打印的电脑提取单回执

6.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12个月至24个月内已还款明细(银行贷款加盖银行业务章、公积金贷款加盖公积金业务章);

时限:首次提取在还贷12个月后办理,以后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含)以上,12个月内只能支取一套产权自住房的还贷额作为提取的额度;

额度:每次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还贷本息额与最近24个月内已还贷本息额两者之低值,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因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已支取的剔除其支取部分,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提取额须剔除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部分,因偿还配偶在婚前购买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须在结婚后一年提取(以结婚证上登记日期为准),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结婚登记日至提取申请日,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提前结清自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息的;

 1.购房合同(二手房以房地局备案合同为准)

 2.借款合同

 3.全部提前还款凭证及贷款结清证明(银行贷款加盖银行业务章、公积金贷款加盖公积金业务章);

时限:可在提前结清贷款后24个月内提取,限取一次,每次限取一套;

额度:同一套自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还贷本息额与最近24个月内已还贷本息额两者之低值,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因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已支取的剔除其支取部分,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提取额须剔除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部分,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4、无房户租房提取

 提取条件

需提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

 

 无房户租房提取

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长沙地区(含长沙市区和长、浏、宁三县)无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1.家庭成员身份证: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无身份证的提供户口本);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一份;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以及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一份;

 3.子女关系证明:证明其子女关系的户口簿、户口不能证明子女关系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明;未生育的提供女方单位或社区开具的未生育证明(开具日期起3个月有效)。

(注:每年提取一次,首次提取须汇缴3个月后提取,以后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

1.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3个月至12个月汇缴额的50%。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汇缴的:首次提取额度为最近3个月至12个月汇缴额的50%,之后逐年依次提取;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首次提取额度为封存当月起最近12个月汇缴额的50%。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12个月汇缴额以外的金额不计入提取额度内;

4.职工每月提取额低于600元的可按每月600元提取,提取至百位。

  5、本人或其配偶、本人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提取条件

 需提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

 遭受重大灾害
(本人及直系亲属)

 1.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

 2.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开具相关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提取本人公积金不提供)。

时限:遭受重大灾害的,在重大灾害发生之日起24个月内办理;

额度:重大灾害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负担的重大灾难损失;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遭受重大疾病
(本人及直系亲属)

 1.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盖章);

 2.治疗费用发票和住院结算单(再次提取的,只提取前次提取日后新产生的治疗费用);

 3.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开具相关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4. 患者身份证原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提取本人公积金不提供)。

时限:在重大疾病治疗期间,可根据治疗情况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治愈后可在24个月内申请最后提取1次个人住房公积金;

额度:重大疾病首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近24个月内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再次提取的提取额不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6、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提取条件

需提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

享受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

 1.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开具相关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3.户口簿。 

时限:被纳入最低保障期间每年提取1次,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含)以上;

额度: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取条件

需提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后提取;
公积金缴交为代缴机构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需代缴机构盖章)

 

本市户口终止劳动关系的

 1.需终止劳动关系并停缴住房公积金连续6个月以上;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离职证明)。

注:本市户口包括长沙县、宁乡县、浏阳市

时限:提取一次;

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提取至百元位。

 

 非本市户口终止劳动关系的

 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离职证明);

 2.户口迁出本市证明或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时限:提取一次;

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提取至百元位。

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离职证明);

 2.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

 单位改制、破产(或注销)的

 1.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离职证明);2.改制、破产清算文件(或工商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
(注:原则上要求原单位或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出国、出
境定居

 1.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离职证明);

 2.公安部门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离退休

离、退休批文或退休证

(女职工身份证年龄55岁以上,男职工身份证年龄60岁以上的无需提供)。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提取条件

需提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

死亡或
被宣告死亡

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后提取

 1. 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 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

 3.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4.公证的遗嘱或加盖单位行政公章证明的《住房公积金继承协议》。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提取公积金对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有影响吗?

  如果你未婚且名下无房产,只是提取过公积金,而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那么购房时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按照首套房贷的标准办理。如果你已婚,且另一半之前已经用过公积金贷款,虽说你自己提取公积金不占用公积金贷款的名额,但是由于整个家庭之前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同时这算是购买的二套房,属于二套房贷。

  根据上述两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公积金贷款认定的标准和提取公积金贷款是无关的,也就是如果要想按照首套公积金贷款买房,必须是(家庭)名下无房无公积金贷款记录。虽然提取公积金不影响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但是对于公积金贷款也是同样有影响的;最直接的就是影响了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如果近期欲购房,建议现在先不要申请提取公积金。现在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连续正常缴存时间挂购,若办理了公积金提取,缴存余额减少,可能会影响贷款额度。

  五、公积金提取的具体流程?

  1、将提取公积金所需的资料及证件复印件原件准备好;

  2、前往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大厅填写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柜台直接审核办理即可。

  六、公积金提取办理的时间及地址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办理地址:

  识字岭营业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35号(人民中路与芙蓉中路十字路口东北角);

  河西营业部: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298号曙光泊岸5栋201(南湖路隧道南口);

  友谊路营业部: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28号湘诚万兴南栋二楼。

  咨询电话

  统一客服电话:12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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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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