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长沙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表(含江、湖)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供电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政府制定投资政策和措施,促进社会投资积极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水利设施、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地下管线的安全。新建和改造地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前15天发布通告,听取地面工程所有权和地下工程所有权人的意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对于市民关心的地下车位等问题,该《办法》还明确了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得办理预售,应当经初始登记后方可销售、出租。地面房地产开发项目结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单建地下停车场,不得进行分割转让、销售或整体租赁。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防洪排渍责任,做好避险准备工作,及时处置灾害。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石月
编辑:星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