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条例将迎“大修” 长沙:物业费拟可用公积金支付
红网长沙11月25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陈馨怡)11月24日晚间,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2015年长沙住房公积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和范围,明确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企业阻扰或拒绝购房者公积金贷款、个人骗提骗贷公积金等5类行为属行政执法范围,其中以欺骗手段提取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中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企业阻扰或拒绝购房者公积金贷款、个人骗提公积金账户余额、个人骗贷公积金的5类行为均属违法违规,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其中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最高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而个人骗提骗贷公积金,将被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或者贷款金额,并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标准和范围,是应长沙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重申依法办理公积金业务的重要性。”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严厉打击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从根本上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通知原文
长沙住房公积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和范围
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和《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章之规定,长沙住房公积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和范围如下:
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
(四)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阻扰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者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不同销售价格的,或者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的。
二、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1.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个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200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或者贷款金额,并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阻扰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者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不同销售价格的,或者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所售房屋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来源:红网
作者:陈馨怡
编辑:甘红
本文为房产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