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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贷提取湘直公积金最多跑一次 签约后提取款可定期划拨

来源:红网 作者:康希 编辑:孟畅 2018-11-05 1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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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11月5日讯(记者 康希)今日,记者从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简称“中心”)了解到,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银行(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贷款的市民不用年年跑中心办理手续了,缴存客户只需在中心柜台签约一次,公积金提取款即可定期划至本人公积金阳光卡内。

    湘直公积金中心方面表示,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业务(下称约定提取)是指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而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通过与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签订协议,向中心提出以后提取的有关约定,中心按照约定的时间(每年提取时间为约定提取协议生效月份的次年次月),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阳光卡的行为。

据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每年约定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时点前12个月的职工住房贷款已还贷本息合计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提取的,提取到账户余额的百元位,如配偶也签订了约定提取协议,不足部分可从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

文件全文如下:

一、约定提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签订约定提取协议时,职工住房贷款需还款12个月以上。

(二)职工在中心缴存公积金,并办理住房公积金阳光卡。

(三)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无冻结。因异地公积金贷款锁定的账户只能对应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

(四)职工住房贷款信息已上传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可查询。

(五)职工与中心签订约定提取协议,授权中心或受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职工贷款发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职工住房贷款还款信息。

二、办理约定提取业务所需资料

住房贷款主借款人须持身份证前往中心签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

(二)借款合同原件;

(三)贷款合同号;

(四)结婚证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配偶购房或借款);

(五)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配偶购房或借款);

(六)住房公积金阳光卡;

(七)贷款账户最近6个月以上的已还款明细(注:银行贷款的,还款明细需加盖银行业务章;其他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明细需加盖其他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二手房贷款的另需提供注明有计税价格的《契税完税证》或《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缴款通知单》)。

三、办理流程

职工签订《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协议》→职工提供证明材料→中心审核→职工、主借款人在协议书、授权书上签字→中心登记备案→中心约定时间划款。

四、注意事项

 (一)约定提取仅办理职工及其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约定提取还贷业务,约定提取签约不得代办。

 (二)签订约定提取协议后,约定提取业务一年提取一次,每年提取时点为约定提取协议生效月份的次年次月。

 (三)协议中任何一项信息发生变动,职工应在发生变动后一月内持相关证明到中心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四)职工办理了约定提取的,协议未终止前不得在本中心柜台办理其他自住房偿还贷款提取业务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在非中心委托银行贷款或在委托银行无数据返还的职工,若提取的年度内有部分提前还贷或提前结清贷款的,须在提取时点前向中心申报,并提供银行提前还款凭证和提取时点前12个月的还款明细。如未按时申报的,提前还贷金额将不计入约定提取额度。

(六)下列情形,约定提取协议自动终止:

(1)提取时点划款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一百元的或账户被法院限制的。

(2)职工的住房贷款已结清且提取时点前12个月内无还款记录。

(3)在银行征信系统或职工贷款发放银行(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系统中无法查询到还款信息。

(七)职工请求终止约定提取,须向中心书面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终止。

(八)签订约定提取协议后,中心根据职工的授权进行约定提取,基于约定提取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职工承担。

(九)职工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有权追回非法、违规提取款项本息,并限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5年(限制期间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骗取行为将上传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通报其单位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提请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康希

编辑:孟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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