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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知乎:楼道放杂物被清理,物业是否需要赔偿?

来源:红网 作者:李雨沁 编辑:李雅婷 2023-11-30 11: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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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原:

原告孙先生诉称,其爱人为方便收拾家务,将保存多年的书籍放至整理箱内,并暂放到门口楼道内,但其爱人不知书籍内夹有收藏的多张第四版面值100元人民币。此后,其与爱人外出购物,回家时发现整理箱丢失,遂报警处理,经派出所民警现场询问得知,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整理箱进行清理,并当作废品变卖,物业公司拒绝对损失进行赔偿。孙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将暂放至门口楼道内的整理箱进行清理,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提出赔偿诉请。

物业公司不同意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孙先生办理入住手续时曾签订《入住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住户不得占用楼梯间、通道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他人正常使用,孙先生应当遵守协议内容,如因违反协议堆放私人物品而造成损失,应自行承担后果。

另外,此前小区一住户失火,物业通报此次火情,并按小区单元门张贴通知,告知大家将开始对小区楼宇内公共楼道等公用空间内违法堆放物品进行全方面清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为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消除小区火灾隐患,保障小区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在提前限期通知小区业主自行将堆放在楼道、楼前、楼后的物品收回室内的情况下,对小区内仍旧堆放在公共区域的杂物按无主财物进行清理,该项整顿行为属于正当履职范围,未侵犯小区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

孙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应当配合物业公司对小区安全进行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孙先生主张物业公司在清理楼道内堆放物品过程中,违法处分其存放财物,造成其经济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且与法院查明事实亦不相符,所以,法院对孙先生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单位违法“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则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综合自潍坊市住建局公众号、物业观察、北京青年报)

来源:红网

作者:李雨沁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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