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买房安家是人生大事,不可马虎。为了挑选到心仪的房屋,很多时候要通过中介来完成。那么,在中介提供找房看房、谈价订约等服务后,房屋买卖双方为省中介费,私下交易“跳单”买房,算违法吗?“跳单”后,中介费还要支付吗?
一、什么是“跳单”?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近年来,市场上的二手房的交易主要是通过房产中介来进行。部分人会认为中介费用不合理,不愿支付,于是在中介提供过服务后,跳过中介进行私下交易的现象时有发生。所谓“跳单”,其实就是越过原约定的中间方,享受其中间服务后却不履行约定,与确定交易方直接签订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支付中介费。
二、“跳单”后,中介费还要支付吗?
需要支付。《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在《民法典》之前,对于“跳单”行为,法院主要根据《合同法》及双方合同约定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跳单”行为进行认定,并判决违约方承担责任。《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跳单”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首次将“跳单”行为的认定上升到了法律层面,确认了实际提供服务的中介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为保护中介方的合法利益明确了法律依据。
三、更换中介达成房屋买卖是“跳单”吗?
有些买家在A中介看房后,又通过B中介办理房产过户交易手续,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跳单”?买家又是否需要向中介进行赔偿?
利用A房产中介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另行委托B房产中介居间成交,应承担违约责任。属于“跳单”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委托人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一般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委托人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直接和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和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比如委托人通过某一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媒介服务,合同已基本达成,后委托人发现其他中介公司的报酬更低,继而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和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则构成“跳单”违约。
三是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以亲朋好友的名义和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以达到绕开中介人的目的。
四、“跳单”需不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房屋中介公司所收取的中介费是合法的,并且也受法律保护。根据《物权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规,房屋中介公司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服务费用。
跳单,是越过原约定的中间方,享受其中间服务后却不履行约定,与确定交易方直接签订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跳单”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就“跳单”应承担法律责任,很多人存在一个非常大的误区,认为:是不是我不签订合同协议,是不是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其实并不是这样的,相关法务专业人士指出,即使买方没和中介签订书面合同,但其“跳单”行为仍是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虽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16条中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也就是说,对于房产中介合同来说,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都可以成立,只要各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就可以。
所以作为中介方,只要已经履行了推介合适的房源并引荐房主洽谈的主要义务,而作为委托方接受了中介服务,表示满意甚至表达购买欲望后与房主见面洽谈。那么,中介方与委托方之间的中介合同就已经成立了,不会因为未签订书面协议就无法要求承担违约等法律责任的情况。
五、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张某因售房需求,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不动产出售委托合同书》,双方约定房屋售价为248万元,甲方须按售价3%的标准支付佣金,如果甲方私下和乙方介绍的客户进行交易,保证金将不予返还,还应支付房屋售价3%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通过张贴横幅、制作摆台等广告形式进行房屋出售宣传。不久后,中介公司带第三人袁某参观看了房屋并签订了《看楼书》,后张某私下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袁某。
中介公司得知后,向张某发出《催告函》,要求其支付房屋总价3%的跳单中介费以及房屋佣金。张某不愿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委托原告公司出售房屋,原告为其提供了推荐房屋、提供房源信息、带领看房等中介服务,双方构成中介合同关系。
原告经被告同意,带第三人袁某实际参观了涉案房屋,被告张某接受并利用原告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后,却绕开原告转而选择私下与袁某直接订立售房合同,未按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张某应向原告支付房屋总价款248万×3%=74400元的中介服务费,该费用为原告按合同约定的预期可得利益,但考虑到原告未提供全部服务内容,故依据其提供服务情况,由被告张某向原告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的80%。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5952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生活中,作为房屋买卖当事人,在接受中介服务时,我们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应充分尊重中介服务成果,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切勿为“节省”中介费而因小失大。
(内容综合来源于上海金山法院、湖南高院、洞口县人民法院)
来源:红网
作者:李雅婷
编辑:李雨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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