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8月14日讯(记者 岳瑾)从8月起,湖南省公租房系统线上办理将成为主渠道。红网联合长沙市住建局聚焦市民关注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推出公共租赁住房热点问题一问一答系列。
问1: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1、本人及家庭在长沙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2、与长沙市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满1年,且申请之日前已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3、持有长沙市城区有效居住证;4、符合长沙市城区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问2: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是由哪个单位认定?收入标准是多少?
答: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由户籍所在地(非长沙市户籍的居民,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认定。长沙市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为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140元(含)以下;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为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140元(不含)至3865元(含)。
问3:无房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长沙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无商铺、办公等经营向用房,未承租直管、自管公房,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和住房补贴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问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标准是什么?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在长沙市城区范围内通过市场自行租赁的低保、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遵循“租房则补、不租不补”原则,租住直管、自管公房、寄住活动借住亲戚住房不属于市场租赁住房行为。租赁补贴和长沙市其他人才安居(租房、购房)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现行低保家庭、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25元/月/平方米、22元/月/平方米、14元/月/平方米,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1个家庭保障面积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补贴资金不得高于住房租金,补贴资金不足300元但租金高于300元的补足300元。住房租赁补贴,从申请人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开始计发,每季度发放1次,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核发。
问5: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后因收入、户籍、人口等条件发生变化,是否可以申请变更?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口、户籍、住房、收入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影响保障资格和标准的,应自情况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街道办事处反映。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程序进行资格异动审核。
来源:红网
作者:岳瑾
编辑: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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