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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时刻帮|楼上漏水导致我家电器损坏,到底谁赔偿!

来源:红网 作者:李雨沁 编辑:黄怡萍 2025-03-26 17:22:38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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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3月26日讯(记者 李雨沁)物业服务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不但是群众关心的焦点,也是城市基层治理的重点。为构建和谐人居环境,打造“心安物业”,红网联合湖南省物业协会开设“小区时刻帮”民生栏目,倾听市民心声。倘若您有小区物业方面的维权困扰或法律咨询,都可以联系我们。

今日,长沙某小区8楼曹先生联系红网时刻新闻记者进行咨询,称其楼上9楼阳台漏水,他曾向9楼业主以及物业反映情况,物业入户检查并查明漏水原因为9楼未封窗,下雨积水导致。由此可见漏水根本原因为房屋本身防水工程未到位,物业答应联系开发商整改,但报修后由于需要排队,开发商还未进场整改,现8楼曹先生家中封窗阳台内电动升降衣架因漏水而损毁。

记者就曹先生的问题联系了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文静,本期由她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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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按曹先生这样的情况,他应该向谁进行索赔呢?开发商?业主?物业?

文静: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本案中,根据描述情况可以看到漏水的位置是在8楼业主的专有使用范围内且漏水原因是房屋质量问题,如果尚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未及时保修的,则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超过保修期后发生以上漏水问题,则应当由8楼的该户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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