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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知乎:婚前房屋赠与要知道的事

来源:红网 编辑:孟畅 2018-05-09 1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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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恋人之间、夫妻之间也可能会有不得不“清算”的时候。假如分手、离婚,房屋归属和分割问题就不得不面对了。那么,婚前将房产赠与对方,什么情况下可以要回,什么情况下对方有权分割,有哪些要注意事项?

  婚前将房产赠与恋人,将其作为“彩礼”性质的,如婚约不成有权利要回房产;而将其作为“礼物”赠与的一般不能擅自撤销。

  结婚前赠与女方的房子,如果分手了还能要回来吗?这个问题要是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

  1.以结婚为目的,房产具有“彩礼”性质:

  小张跟女友小王交往一段时间后,为表示自己的结婚意愿,将名下的房子作为“彩礼”送给小王,并过户登记。但不久后,二人分手。小张提出小王应将房产返还,小王以小张自愿赠与为由拒不返还,之后二人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单纯以无偿转让财产权为目的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但小张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与小王交往的,为了巩固双方的关系,在恋爱期间向女方赠与房产,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结婚履行则约定履行,婚约解除则约定解除。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即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的义务。最后法院判决,小王应当返还小张赠与房产。

  法律延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单纯将房产作为“礼物”进行赠与:

  而小李遇到的情况就不一样了。“富二代”小李在热恋女友小许过生日时,花重金为她购买一套房产作为生日礼物。但之后二人以感情不和分手,小李要求小许返还房产,协商不成小李上诉法院。

  法院认为,“富二代”小李作为“生日礼物”的赠与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权”为目的的赠与,并且不满足《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三种可撤销情况,故而不能任意要回房产。法院最终驳回小李的请求。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产,最好明确赠与目的,保留是否属于“彩礼”或者意义等同的证据,能够证明赠送行为与婚约之间是否存在联系的相关记录。

  相关法规:

  1、《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共同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同时《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在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也允许赠与人因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之所以要赋予赠与人单方撤销赠与的权利,是因为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只有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无需承担相应的对价。

  5、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则只有在办理完相应的手续后,财产权利才能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撤销赠与后,无须再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不必再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这是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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