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红网联合长沙市律师协会,共同推出楼市TV之《法眼看房》栏目,由专业律师来为广大市民答疑解惑,被盛赞为“老百姓身边的法律顾问”。2020年1月,红网再度联合长沙市律师协会,携手打造楼市TV之《法眼看房》第二季。本季,《法眼看房》专家团队的精英律师们将针对房产类热点问题,用亲切直白的语言讲解法律知识。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为了拆迁获得更多分配而结婚的案例并不鲜见。同时,离婚时为了拆迁利益闹得头破血流的不在少数。那么,婚前房屋,婚后拆迁的,离婚时配偶是否有权瓜分?究竟该怎么分?今天,红网楼市TV《法眼看房》栏目邀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黄婧律师就这一主题,来为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小青与小梅2017年结婚,小梅将户口转入小青户籍地,婚后双方并未装修农村老房,到2018年时小青户籍所在地拆迁,拆迁房屋补偿、室内外装修及添附等补偿60万元,村集体组织内部人员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10万元、购房券一张,另还有其他补偿20万元,2019年,双方争诉离婚,对拆迁财产分配产生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在的拆迁政策一般分为基于拆迁房屋产生的利益和基于人头补偿产生的利益两大块。基于人头补偿产生的指标、补偿费具有人身关系,可以在离婚中进行分割。而拆迁房屋往往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这就意味着基于拆迁房屋产生的利益经过拆迁转化,依然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是不可以分的。
结合上述法律条文,黄婧律师认为,该案中,拆迁房屋补偿、室内外装修及添附等补偿60万元属于依据婚前房屋建筑面积获得的利益,因婚后未装修,未产生添附物共同利益,故该60万元依然为小青的婚前财产;而村集体组织内部人员每人分得的土地补偿款10万元、购房券等,就属于上述依据人头补偿产生的利益,若离婚,小青和小梅各自可分得属于自己的部分;而其他补偿20万元中,可能包括青苗补偿、农具补偿、其他补助等费用,这部分的费用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补偿款赔偿的依据。(剪辑/李雅婷)
黄婧律师文集:
相关链接:
来源:红网
作者:岳瑾 李小北
编辑:李雅婷
本文为房产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