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熊琎:
首先,我们应当看承租人在房屋内摔倒受伤的原因,如果是由于自身的原因,比如地板砖上有水未拖干、所穿的拖鞋湿滑等原因所造成的,除非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承租人在上述情形下受伤,出租人对承租人有赔偿或补偿的义务,除此之外,出租人无须对承租人因自身原因在出租房屋内摔倒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承租人受伤的原因是由于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未及时维修所造成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和承租人明确约定租赁房屋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对承租人因租赁房屋设施设备未及时维修导致受伤的情形,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如出租人和承租人明确约定租赁房屋的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或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维修义务由谁承担的情形下,出租人对承租人因租赁房屋设施设备未及时维修导致受伤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对于维权路径的选择,在司法实践当中,承租人既可以依据合同关系,找出租人维权,也可依据侵权责任关系,找与此次侵权责任纠纷有关的当事人维权,比如出租人、装修公司、设施设备的销售商和生产厂家等,各方再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建议租赁合同的当事方可将合同条款约定的清晰、具体、无歧义,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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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岳瑾
编辑:李雨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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