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7月24日讯(记者 康希)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垃圾排放、清运、处置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普法宣传,强化警示教育,形成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对一批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
案例1: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4日,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张家界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张家界学院教职工宿舍项目工地时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询问和调查核实,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处罚。
二、处理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局6月4日对张家界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案例2: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7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冷水滩区珊瑚路原湘桂铁路货运站处,有随意倾倒泥浆的行为。经查,永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属泥浆运输车,于2024年3月27日,运输永州市湘江西岸城市更新项目(一期)雨污分流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至原湘桂铁路货运站就地排放,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管理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湖南省城市管理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永州市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4月24日对永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属泥浆运输车未将泥浆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行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案例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04月06日15:20,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期间,发现当事人任**在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华村胡家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受纳建筑垃圾约120立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处理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34项,该违法情节属于严重裁量阶次。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该当事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案例4:未按照核准线路运输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9日,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益阳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益阳电子信息科技园一期三通一平项目工地未按指定路线行驶5台次运输渣土,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1.10.1.3条的规定,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当事人运输渣土不按指定路线行驶的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案例5: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处置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30日上午8:14,常德市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在汉寿大道执勤时发现汉寿大道***项目工地用社会车辆运输建筑垃圾(黄土)。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德市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违法当事人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案例6:未对工地进出口和施工车辆进行清洗污染路面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3日,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调查发现,当事人昌**在吾悦广场三期项目部施工时,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导致出场车辆车轮带泥,造成出口路面被污染。该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处理结果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违法当事人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导致出场车辆车轮带泥,造成出口路面被污染的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案例7:运输车辆沿途抛撒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4日13:20,常德市市容环卫大队城南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沅安路被污染。经查实,是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运输时,运输车辆沿途抛撒建筑垃圾造成的,现场执法人员陈莎、向永兵找到其现场负责人谈*,并告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违法当事人运输车辆沿途抛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的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案例8: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承运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日20:48,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东方红街道金禾路段处时发现,当事人驾驶一台车牌号为湘A*****的重型自卸车运输建筑垃圾,经查,该车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承运建筑垃圾数量为61立方米,5车次,该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承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运输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案例9: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运输渣土遗撒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1日,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李*的车牌号为湘H*****的重型自卸货车在益阳市高新区梅林路与X206路交汇处运输渣土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渣土遗撒污染道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的规定,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当事人运输渣土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渣土遗撒污染道路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案例10:车辆车载定位装置未正常使用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7日23:20,长沙市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长沙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一台车牌号为湘A*****的新型环保车辆在途经雨花区洞井街道时代阳光大道振东路口段时存在车载定位装置未正常使用。经查,该涉案车辆从雨花区**中学新建项目运输渣土,车载定位装置未正常使用。长沙市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长沙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长沙市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对长沙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来源:红网
作者:康希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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