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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知乎:出租屋发生火灾,房东要担责吗?

来源:红网 作者:李雨沁 编辑:李雅婷 2024-01-23 17: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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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很多租房人群在租房时会遇到大大小小的问题,其中就包括在租房期间房屋受到了漫水、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损失时责任该如何划分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以下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徐某承租晋某位于北京市某房屋,2021年9月,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徐某被烧伤,涉案房屋及物品受损。

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徐某在使用点火棒点燃燃气灶的过程中发生爆燃。该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至爆燃事故发生时已十几年未更换;事故发生前,徐某亦向晋某反映过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现徐某起诉要求晋某、某燃气公司、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徐某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在发现涉案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反而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这一极具危险性的行为导致燃气灶发生爆燃,进而引发此次火灾事故,导致自身受伤的后果,徐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当对此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晋某系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自购房至爆燃事故发生时晋某未对燃气灶进行更换。晋某作为房屋实际权利人,负有对房屋内设施设备能够安全使用的保障义务,且在徐某向其反映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晋某亦未履行核实和消除燃气灶安全隐患的义务,故晋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燃气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燃气安全使用进行了安全巡检,燃气灶设备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现无证据表明燃气公司、物业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

故判决:徐某对火灾事故承担70%的责任,晋某对火灾事故承担30%的责任,燃气公司、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判决依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表示,涉火灾事故案件存在责任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损害后果严重、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等特点,法院需要在房屋租赁及管理、电器、燃气等操作合规性问题编织出的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框架内,确定责任主体,落实法律责任。

本案中,承租方缺乏防火消防意识,出租方提供的燃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双方均应当对火灾承担责任。

知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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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理自中国应急管理、北京消防、新疆司法行政公众号)

来源:红网

作者:李雨沁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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