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红楼知乎:积雪砸坏业主车辆 物业和业主需责任共担?

来源:红网 作者:李雨沁 编辑:李雅婷 2024-02-04 13:21:23
时刻新闻
—分享—

编者按:前些时日长沙降下瑞雪,整座城市银装素裹,朋友圈被“霸屏”,但在欣赏美景的同时也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停在小区户外的私家车也有不少因为积雪落冰而砸坏,那么出现这种情况,由谁来负责呢?

案件回顾:

汪某将私家车停在自己居住小区的一栋楼下。第二天汪某准备驾车时发现,车辆前挡风玻璃已经破碎,引擎盖也被砸变形,车辆周围的地面上都是冰碴和积雪。汪某观察发现,车是被楼顶滑落的积雪和冰碴砸坏的,他随即联系了小区的物业公司。接到汪某的电话,物业公司保安赶到现场,并现场张贴“坠冰危险 请勿靠近”警示标识。事发后,汪某花费6320元对车玻璃和引擎盖进行修理。

之后,汪某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其赔偿车辆的维修费,但遭到拒绝。汪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车辆修理费6320元。

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辩称,2023年2月,其在每个单元楼头都张贴了高空坠物提示,且已于事发前对楼顶的积雪进行清理,物业公司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和清扫义务。此外,原告汪某车辆停靠的地方不在停车线内而是在消防通道,且原告的车辆修理费过高,物业公司仅收取车辆占道费,并非车辆管理费,无法承担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楼顶空间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范围,被告对原告所居住的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故被告对该小区的楼顶空间有管理服务的义务。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私家车被该小区楼顶冰雪滑落致损,因该小区由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屋顶应由被告管理。被告作为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照片、工作日志等证据证明其在事发前已清扫小区楼顶积雪,且在日常物业服务工作中对小区楼宇张贴了警示标识“坠冰危险 请勿靠近”,以此证明其对原告车辆被砸一事没有过错。被告表示原告车辆停靠的位置属于消防通道,但未出示关于消防通道的指示标识或说明,而原告提供的照片显示事发前后依旧有多辆车辆停放在被告所谓的“消防通道”处,且停靠期间被告并未予以告知,并且被告在事发后,才补贴事发楼栋的警示标识,表明被告以张贴警示标识的方式并没有起到应有的警戒作用,被告对此疏于管理,故被告对原告车辆被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汪某作为长期生活在西北地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冰雪天气造成的安全隐患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在停放车辆的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周边情况,但原告忽视风险,未关注周边高空冰雪坠落风险情况,故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原告对自己的经济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2023年9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汪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向原告支付修车赔偿金3160元。

法官提醒

清理小区公共区域积雪是物业公司的职责。日常生活中,物业公司应当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的卫生,对可能存在危害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隐患及时排查、清理;业主在小区内活动时也要注意避开存在危险的区域,保护好自己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综合编辑整理自新疆法治报、湖州普法、南京广播电视台)

来源:红网

作者:李雨沁

编辑:李雅婷

本文为房产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fdc.rednet.cn/content/646846/96/13508281.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房产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