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红网联合长沙市律师协会,共同推出楼市TV之《法眼看房》栏目,由专业律师来为广大市民答疑解惑,被盛赞为“老百姓身边的法律顾问”。2020年1月,红网再度联合长沙市律师协会,携手打造楼市TV之《法眼看房》第二季。本季,《法眼看房》专家团队的精英律师们将针对房产类热点问题,用亲切直白的语言讲解法律知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住宅小区越来越多,小区车位权属争议也日益凸显。今天,红网楼市TV《法眼看房》栏目邀请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游宇律师就这一主题,来为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问题一:小区里面有些什么类型的车位?
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地面车位,包括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二是地下车位,包括人防车位和非人防车位。
问题二:怎么判断车位是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
对于能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车位原则上属于开发商所有,而其他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车位,要具体分析:
第一,地面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如果是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非专有部分,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反之,则属于开发商;
第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三,地下人防车位归国家所有,但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规定,开发商可以使用管理,并享受收益,但是不得出售。
问题三:地下非人防车位的归属?
这个是争议最大的。因为大家可能都会觉得,随着开发商将房屋出售,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那么对于利用土地建设的地下车位必然也属于业主,其实这样理解是片面的。《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也就是说,虽然地上的土地已经属于业主共有,但地下却仍然可以另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开发商作为最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投资建设了地下车位,它是原始的所有权人,在车位没有出售、出租或赠予给业主,且没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情况下,一般应当认定为属于开发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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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岳瑾 李小北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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