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编撰过程历经几代人,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7编正文,以及附则,共1260条,涉及每个人从孕育到死亡的所有方面权益,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与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不同,民法典则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民事活动,大至合同签订,小至缴纳物业费,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作为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民法典的编纂可谓牵动各方神经。
那么,首部《民法典》将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
2019年5月,红网联合长沙市律师协会,共同推出楼市TV之《法眼看房》栏目,由专业律师来为广大市民答疑解惑,被誉为“老百姓身边的法律顾问”。今天,红网再度联合长沙市律师协会,联合推出《法眼看房》之“民法典来了”系列,为您细说《民法典》中与“房”相关的热点话题!
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少数购房者遇到延期交房、延期办证、房屋质量不合格或者是交付的房屋的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等问题,这些问题达到一定的程度时,部分购房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就会选择解除购房合同,也就是退房。那么,业主主张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权利行使期限是多久?《民法典》对此有何规定?今天,红网楼市TV《法眼看房》栏目邀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的胡捷律师就这一主题,来为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合同的解除权主要是规定在《合同法》93条、94条、95中,将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对合同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进行约定,但是并未就通常情况下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和合理期限进行明确规定。 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中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出现延期缴纳购房款或延期交房时,原则上应当在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后一年内行使,逾期未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导致了在实务过程中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产生了不同的意见,有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都应该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在一年内行使。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中,将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为一年的情形限制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出现延期缴纳购房款或延期交房的情况下,是一种有意选择而非立法漏洞,并不具备扩张解释或参照、类推的基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进行自由裁量。
民法典出台后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在第五百六十四条中做出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是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的规定。也就是在通常情况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因此,如果购房者在维权过程中想要解除购房合同的,应当及时行使权利,以防解除权消灭。
【民法典·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情况下,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的时间,没有行使的话,该权利消灭。
法眼看房·民法典来了系列报道
来源:红网
作者:通讯员 田振明 康希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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