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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房 | 宣传广告上的“学区房”,是否构成承诺?

来源:红网 作者:通讯员 田振明 岳瑾 编辑:李雅婷 2021-04-26 16: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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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编撰过程历经几代人,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7编正文,以及附则,共1260条,涉及每个人从孕育到死亡的所有方面权益,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与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不同,民法典则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民事活动,大至合同签订,小至缴纳物业费,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作为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民法典的编纂可谓牵动各方神经。

那么,首部《民法典》将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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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红网联合长沙市律师协会,共同推出楼市TV之《法眼看房》栏目,由专业律师来为广大市民答疑解惑,被誉为“老百姓身边的法律顾问”。近期,红网再度联合长沙市律师协会,联合推出《法眼看房》之“民法典来了”系列,为您细说《民法典》中与“房”相关的热点话题!

今天,红网楼市TV《法眼看房》栏目邀请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钟燕平律师就“宣传广告上的“学区房”,是否构成承诺?”这一主题,来为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在义务教育按学区划分的背景下,学区房成为商品房销售的亮点。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的宣传广告上以各种形式体现学区房的优势,那么,什么样的内容会构成承诺呢?

根据最新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表明开发企业在宣传期间的广告内容原则上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除非其作出的说明或允诺具体明确并且对购房人决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有重大影响。

许多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设定“广告宣传内容为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对确定该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等条款。那么,我们如何看待此类条款的效力呢?合同经依法签订,对签约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已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易,更倾向于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学区房的划分以及购房人的子女是否具备入学资格主要是依据当地教育部门的具体文件。因此我们提示广大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查询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并仔细阅读合同范本以及宣传资料的内容,若合同中对于学区房的宣传内容做出了明确的免责申明,购房人事后恐难向开发企业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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