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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房·民法典来了⑧ | “头顶上的安全”谁来负责?

来源:红网 作者:通讯员 田振明 岳瑾 编辑:李雅婷 2020-11-20 18: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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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编撰过程历经几代人,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7编正文,以及附则,共1260条,涉及每个人从孕育到死亡的所有方面权益,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与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不同,民法典则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民事活动,大至合同签订,小至缴纳物业费,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作为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民法典的编纂可谓牵动各方神经。

那么,首部《民法典》将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

2019年5月,红网联合长沙市律师协会,共同推出楼市TV之《法眼看房》栏目,由专业律师来为广大市民答疑解惑,被誉为“老百姓身边的法律顾问”。今天,红网再度联合长沙市律师协会,联合推出《法眼看房》之“民法典来了”系列,为您细说《民法典》中与“房”相关的热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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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的事件频频发生,比如,7月13日,重庆一名男子经过某小区时被高空坠落的折叠刀插进头部,8月12日,杭州某小区从天而降的一个烟灰杯砸中一名3个月大的女婴,导致女婴满手淤青,对于我们而言,头顶上的安全谁来负责呢?红网楼市TV《法眼看房》栏目邀请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文静律师就这一主题,来为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相对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制、受害者的权益保护,有以下四个亮点:

一是明文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非常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民法典将高空抛物列为法律禁止性行为,对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作出了基础性规定。

二是明确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的追偿权。高空抛物,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其中必定有无辜者即没有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民法典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即明确了可能的加害人承担的是垫付责任,最终承担责任的依然是具体侵权人。

三是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物问题最大的难题在于受害人无法提供确定侵权人的证据,《民法典》规定出现高空抛物损害案件后,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调查,这便于及时查清加害人,方便受害者及时维权,也对类似事件形成了警示作用。

四是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安全保障必要措施依法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但该条已明确义务主体主要是指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于是否包含物业服务企业并未明确,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承担责任作出不同裁判。民法典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者对高空抛物问题作出了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宣传、防护、安装架空等措施,最大限度避免高空抛物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同时为司法实践处理该类案件统一了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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